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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者,领取标准以2003年7月为界,之前的,每缴费满一年,计发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之后的,计发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领过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后,如果重新就业再参保时,失业保险的参保时间是重新计算的,不会从你首次参保的时间算起;如果申领时,单位是欠缴社保费的,欠缴的月份不能算进失业保险参保的时间,如果要把欠缴的月份一起申领,就等单位缴纳社保费后再申领.感谢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