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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户籍失业者失业者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就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本市户籍失业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否则,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就会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申领失业保险是在失业前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申领,不能在户口所在地申领。 (四)本市户籍的失业者再次失业时,核定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上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能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完的待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