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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者,领取标准以2003年7月为界,之前的,每缴费满一年,计发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之后的,计发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本市户籍的失业者,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是不能转移的.如果你仍然留在东莞找工作,可以在下次参保时接续失业保险,但是如果你离开东莞去异地,可以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非本市户籍). 感谢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