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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可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保分局填写《申领表》(单位盖章)办理申领手续。停保由单位填写《参保人员减员表》为员工办理,员工本人无须办理手续。办理转移无须离职证明,只须按以下程序办理:1、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