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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能为你解答!那是误传吧。至于在哪里发养老金的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确立待遇领取地,关于待遇领取地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另,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在确定待遇领取地核定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即跨省转移的参保人与本地参保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一致的。 另关于养老金计算方法因较复杂我在这里很难解释清楚,请你登录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网(路径:在线宣传-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方法)查看养老金计算方法,里面有说细的解释及计算的例子。感谢你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我的回答你是否清楚,如有不明,欢迎继续提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