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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参保男职工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同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男职工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且生育前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未就业证明的,可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