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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3年10月1日,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改革后政策明确女性参保人生育时(以小孩出生日期为准)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生育后180天内提交以下资料到就近的社保部门申领生育医疗待遇:(1)省内户籍参保人提交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省外户籍参保人提交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原件;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