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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社区门诊医疗保险规定,每个参保人指定了一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指定门诊就医点,除急诊及需抢救治疗外,首诊到非指定门诊就医点就诊不可报。若经指定门诊就医点开具转诊单到相应医院就诊可按规定报销。 用人单位迁移、参保人转换工作单位、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移或居住地变更等情况的,可按规定变更参保人门诊就医点,变更次月起生效。 1 、同一镇(街)范围内变更的,参保人持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到接收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 跨镇(街)范围变更的,参保人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及在居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 房产证、购房合同、暂住证、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到居住地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 谢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