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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社保系统的合同工,以前是限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以此来区别原有的固定工。它的增减需要提交《工人介绍信》,所有非在编人员,统一划为临时工。这是因为在财政统发待遇方面,国家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待遇是不同区别的。 企业的计发待遇方面,全国统一的标准是按照参保人的工资总额及缴费年限计算的,与是合同工还是临时工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社保当时设定的在企业参保的统一归类为临时工。不过,目前根据大部分人的意愿,系统已做调整,将原有的临时工调整为合同工。 我的回答你是否清楚,如有不明,请继续咨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