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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性肿瘤: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伴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进行定期透析治疗者。(五)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六)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为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七)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毒者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肝脏急剧缩小;2、肝细胞严重损坏;3、肝功能急剧退化;4、肝性脑病。(八)帕金森氏病:缓进性的神经系统退化疾病,主要症状包括行动迟缓、反应迟钝、肌肉僵硬、休息时有不自主震颤及姿势摇摆。须同时满足下列各项:1、无法以医疗方法控制;2、渐进的损害症状;3、日常生活活动评定确认被保险人在无旁人协助下无法完成下列至少三项事情:洗澡、穿衣、进食、上下床、排便;4、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食物中毒或毒品引起者除外;5、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判断。此保障至65岁止。(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必须且已进行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包括在内。(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必须且已进行的血管绕道手术。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十一)主动脉手术:指必须且已进行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除外。(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狭窄或闭锁不全必须且已进行心脏瓣膜更换手术,但瓣膜修复手术或切除手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