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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务工保险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提供因劳务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巨灾以及境外雇主违约等所造成的损失风险保障。 海上船长无需给自己买海外务工保险。海外务工保险保险范围:境外雇主所在国(含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列明货币的应付款项无法正常支付;境外雇主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或自然灾害,导致雇主无法履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境外雇主所在国发生严重事件,中国政府终止在该国的一切劳务活动;境外雇主丧失《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项下的履约能力,包括破产;境外雇主拒不履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单方面提前终止、变更合同,致使被保险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轮船船长应当属于航运业,在航运业项下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水手、大副、轮管、轮机、船员、理货等)都可以投保各种商业人身保险。如果为了分散您意外风险,建议首先要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外,船公司直接聘用船员时,应遵守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船员办理社会保险。因船员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从更好维护船员利益的角度出发,船公司可将为船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来吸引高素质的船员。鉴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些费用由单位自行补足,而雇主责任险中公司可以按照投保意愿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出险后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故船公司也可以将投保雇主责任险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