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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绝大部分人身险条款中,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都属于除外责任;而艾滋病人或病毒携带者不可能投保各类寿险和健康险。艾滋病风险的不可统计性,是其被列入免责的重要原因。绝大部分公司的人身险(包括各类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中,都列明“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不保。普通疾病都有发病的概率,保险可以计算出风险。但是艾滋病由于其传染的不确定性,风险是不可预算的。这是艾滋病出现在免责条款里的根本原因。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成本很高且不可控,短时间内将其纳入保障并不具备可操作性。除非监管部门强制下令,保险公司恐怕不会轻易将其写入条款。在海外发达保险市场,产品竞争主要就是靠差异化和个性化。比如,有不含艾滋病保障的健康险产品,也有可以保障“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健康医疗产品,既能维护前一类产品的费率公平,又能为小部分人群提供专属的、急需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