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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修订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新法强调了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获偿利益的注意义务,限制被保险人领取赔偿保险金 ,保证第三者获得有效赔偿。这个规定也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提出了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必须提供已经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证据;二是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必须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本案保险公司未经疏于审查,造成在受害第三人未获赔偿情况下,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肇事人,存在过错,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向肇事人追偿回先期支付给肇事人的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