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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保险合同里对于减额缴清是这样定义的:“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那么就不存在减额缴清能够减少损失之说,减额缴清只相当于你先退保,拿回现金价值,再用这个现金价值按照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一份趸交保费的同样保险产品。如果你是仍然很喜欢这个保险产品,但是目前资金缺乏实在交不出保险费,那么利用该条款保持合同效用是很好的选择。如果是对产品不满意,那我觉得这种条款下减额缴清的不比退保更好,因为你退出现金价值自己重新投保的话,可选择性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