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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您有权利出钱购买保险,但是投保人和受益人都不是您。您想为前夫投保一事,仅说投保当然可以的,就看您以怎么样的方式投保。我有一朋友,她也离婚了,一是她的保险意识好,二是她认为她前夫喝酒多会伤身体,所以,是我朋友出钱,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她的前夫的,这种方式投保是可以的,如果其它的方式那就要看省公司的核保了,因为核保的方式有时也会稍微灵活的,但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如果是投意外保障的吉祥卡,那您为投保人是可以的,前夫为您的雇工就可以了。作为离婚关系是不可以投保的,至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按字面意思理解起来好像是可以的,但真正去柜面问核保往往是行不通的,所以还是建议让前夫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比较好吧!如果您们的感情还可以的话,或者是某种原因离婚的话,建议还有一种方式可以投保的,那就是在离婚前,您以投保人的身份为他投保,让他为被保险人,等合同生效回执录入了,然后离婚,离婚后,您一直把保费交完,这样可能就满足您的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