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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利润分配时,个人客户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分红送股等进行利润分配时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采用统一先扣5%,之后在卖出股票时按照持有期限进行补扣的方式。提示您,股票交易清算时是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如有疑问,欢迎您于我们的工作时间(交易日的8:30-17:00)致电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