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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作为“11超日债”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尽职履行了与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各项工作。根据深交所2014年4月5日公告《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利息剩余未付部分的派息权益登记日的公告》,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4 年3月5日发布《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 超日债“) 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的公告》,且于2014年3月7日支付了 “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中的400万元,剩余8,580万元利息尚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