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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于 2014-3-28 08:53 编辑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3年4号文规定: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心脑血管重大手术、严重复合型外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严重风湿免疫性疾病、精神病等发生医疗费用特别大的疾病)住院治疗,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凭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和费用结算票据、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住院治疗的,申请日期应在截止出院后起半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上述重大疾病维持门诊治疗的,每年凭上一年度医保费用结算清单办理申请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合计不超上一年度个人负担费用部分。父母重大疾病的,子女提取金额不超过赡养义务所应分担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