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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复如下:1、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此“三年”为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0)实施后职工在我中心开户并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开始起算。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其中一人满足此条件的,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额度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上浮10%,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额度不上浮,但不超过最高可贷额度(即个人申请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共同申请人共同参与额度计算的单笔贷款不超过90万)。2、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基数、所购房产价值、贷款成数、贷款年限等有关,具体可贷金额以柜台审批为准。如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会将公积金余额、公积金缴存基数累计计算。公积金贷款金额最多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个人申请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共同申请人共同参与额度计算的单笔贷款不超过90万。具体可贷额度以审批为准。3、待公积金贷款放款后,若职工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具体办理的材料和流程可查阅我中心网站发布的提取类办事指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