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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0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户籍和非户籍)都应当缴存公积金,且单位应当补缴2010年12月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期间的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可为职工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此期间的公积金缴存不具有强制性,以自愿为原则。若单位需为职工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的,您应当到公积金中心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您可前往就近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大厅递交能证明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出具的工资签收条或工资明细等)。福田管理部、龙岗管理部、宝安管理部具体地址可在我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szzfgjj.com)“业务网点分布”查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