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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11年7月份补交了从2010年12月到1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我在09年就职于现在公司,我...
2022.02.24 13:28:17· jinchen5 浏览10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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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0日起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无户籍区分)都应当缴存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最早可补缴从2009年5月起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存,以自愿为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若单位确实有为职工少缴的情况,需由单位专办员网上预约申报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预约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为职工办理少缴补缴业务。谢谢!
2022.02.25 17:53:14 · 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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