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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职工想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自己承担费用的话,除了承担缴个人费用部...
2020.12.19 03:08:33· 自己的选择 浏览13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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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0日起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户籍和非户籍)都应当缴存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最早可补缴从2009年5月起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存,以自愿为原则。谢谢!
2020.12.20 09:52:21 · 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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