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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最低缴纳公积金的金额是多少?最高的可缴纳多少公积金?
2024.03.14 14:53:50· ajzmh 浏览14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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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乐公积金〔2013〕17号文件规定,一、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下同)我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二、2013年度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2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三、职工本人的2012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2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2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2411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411元计算;如高于12054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2054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0089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四、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可直接申请办理。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如条件许可,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2年度温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乐清分中心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五、在本市的中央、省属以及外地驻我市的单位及其职工,可按缴存比例(各12%)执行。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意见,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调整可从2013年1月份开始执行。2012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234.42元。六、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4017.67元的1-3倍的月平均工资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年度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4.03.15 11:52:54 · 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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