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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规定: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目前最新的数据为33.9平方米)。外省市购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您可以带好材料至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认定,由于公积金网站非认定机构,具体应由各受理网点根据您提供的材料认定是否符合首套住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