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您好, 根据沪公积金(2010)57号文件: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由借款人提供经本市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为:33.9平米。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增加20万元。 对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二套改善型购房一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增加20万元。 具体情况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部门根据产调等情况做认定,由于每个公积金贷款申请者的具体情况不同,最终套数认定、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将以贷款办理窗口审核结果为准。[ 本帖最后由 bbsadmin_sd 于 2014-5-4 08:2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