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根据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规定: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本市职工确因婚姻需要,其本人或双方各自名下与其父母共同拥有不超过1套产权房屋,该职工或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时,可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职工本人或职工家庭申请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仍以组合贷款受理银行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根据以上政策,若您申请的是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前与父母共有、且各仅有一套房屋的情况,您可以带好材料至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认定,由于公积金网站非认定机构,具体应由各受理网点根据您提供的材料认定是否为首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