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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具体办理流程参见:http://www.shgjj.com/html/ywzntq/40285.html注意: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