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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广州市户口,已经购买公积金3年,2013年5月分收廉租房钥匙,需要购置家私,装修等,并且需要交付...
2021.05.11 08:37:05· 贝壳 浏览12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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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申请租房提取时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时间间隔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管理,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次提取转账时间与下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必须为180天(含180天)以上),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至租赁期满。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③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定期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申请提取时每次均需提供下列资料: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2.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5.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6. 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提取业务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任一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http://www.gzgjj.gov.cn/web/static/catalogs/catalog_2c909efb2ce860d2012ce917776f0042/2c909efb2ce860d2012ce917776f0042.html另请留意: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启用房屋租赁网上备案证明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130号),市国土房管局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启用房屋租赁网上备案证明,原租赁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注记章”的操作停止,不再执行。因此,我中心对租房提取所需资料调整如下:1.2014年3月1日后办理租房备案的,职工每次提取需提供盖“备案专用章”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式样详见发至各经办网点的纸质通知),原“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不需再提供,其他资料不变,按原规定执行。2.2014年3月1日前办理租房备案的按原规定执行。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注明“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的不予提取。谢谢您的咨询!
2021.05.11 23:53:27 · 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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