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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情况之下你要用什么样的形式去设这个海外的对冲基金?答案是不一定,每一种情况都不一定,怎么说?其实这牵涉到各国的法制,在英国的系统几乎它的基金大部分是走unit trust的形式,美国的系统大部分是走company或者是Iimited partnership,为什么国内的大型对冲基金或者是跟美国有关的对冲基金常常有LP的形式?跟当地的税法有很大的关系。像新加坡很早以前是英国的属地,所以新加坡大部分基金都是走unit trust的形式,日本也是,其他的亚洲国家比较多是用公司的形式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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