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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00年1月执行):第十四条单位应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部门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代扣代缴。任何用人单位或参保人不得拒缴、漏缴、少缴及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中断缴费前已缴纳个人帐户的本、息,参保人可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第二十五条参保人从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因疾病接受诊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符合医疗收费标准;(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五)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和异地就医规定;(七)符合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管理办法;(八)符合特定门诊病种目录;(九)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