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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们的社保养老保险金
2019.10.10 03:05:21· 陶醉 浏览32次
1条回答
1F
佳木斯没有这个政策吧,从黑龙江省级政策文件来看,也不是96年之前的视同缴费为0啊;至于失业和托管的费用,重要的还是要有政策性的文件支持,光口头说是没有用的。至于以前缴的钱,以及政策,最好是亲自到当地的社保局询问,或咨询省劳动保障部门,光听说来的信息是不准确的!至于养老帐户的空帐问题,全国都存在,而非佳木斯独有,这个和国情有关系,复杂了,这里是说不清楚的。***可以参考这个:《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一、关于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被撤消、解体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较长的(男55、女50周岁以下的)参保在职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本人自愿申请、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加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手续。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按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但是,参保职工必须前后累计缴费15年以上(1994年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同时,又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其中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前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与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此项内容适用于以下各条款)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较长的已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可以由本人自愿申请、携带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材料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按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接续暂行办法,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较长的既没有把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也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审核同意,可以以个人名义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继续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缴纳养老保险费,人事档案交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保管。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然可以按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4、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男56--60、女51--55周岁之间),由于他们年龄偏大、难以重新就业,而且他们赖以生存的事业单位主体已经不复存在了。为了解除这部分人员的后顾之忧,我们意见可以采取大龄托管的办法。即由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认定后,可以先将应缴的养老保险费预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个人部分分别缴纳)然后再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按平均离退休费计算),人事档案交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保管,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再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直至其死亡。这样既体现了政府对大龄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又较好地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5、对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被撤消、解体的事业单位中没有参加流动人员养老保险也没有参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接续又不愿意以个人名义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可以为他们办理封存、保留个人账户手续,待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部分的累计存储额一次性返还给参保职工本人,并与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二、关于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被撤消、解体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问题1、对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正常离退休的职工,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0]9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单位在撤消前可以一次性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缴纳离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事档案交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保管。然后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直至其死亡。2、对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前退休的职工,可以先补缴提前退休期间应缴而未缴的累计欠费中的个人部分后,再由单位一次性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缴纳离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事档案交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保管。然后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直至其死亡。三、关于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全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经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全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可以由参保单位携带有关批件和相关资料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1]104号文件精神,将该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及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储存额一并转移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或改制为股份制及民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可以实行原来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养老保险待遇“三不变”的办法,即只要仍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就可以继续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参加养老保险。四、关于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被清理出的非在编人员和长期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中存在着非在编人员和长期临时工是事业单位存在的一种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被清理出来也是必然的。那么如何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不但关系到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成败,而且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1、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被撤消、解体的事业单位中非在编人员,可以在事业单位被撤消、解体之前,按照固定职工的缴纳标准一次性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补缴他们从到本单位工作之日到现在,应该参保而没有参保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部分分别负担,但对从应参保年限至本人到本单位工作之日期间的欠费,可以只补缴个人部分),然后,才能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区别5种不同情况,由本人自愿申请、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2、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被撤消、解体的事业单位中连续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长期临时工(以单位财务保留的原始工资表为准),可以在事业单位被撤消、解体之前,按照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缴纳标准,一次性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补缴他们从到本单位工作之日到现在,应该参保而没有参保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部分分别负担),然后,可以以个人名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按照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五、关于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中被辞职、辞退、买断工龄及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中被辞职、辞退、买断工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中人事档案已经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可以按照佳劳社发[2002]69号文件《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参加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对人事档案没有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可以按照佳劳社发[2002]55号文件《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参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以上这个规定里面没有说到96年前的视同缴费为0,对并老单位职工的续保也讲的很清楚,文末提到的2个规定中也没有相关说法;至于这个说法是社保局局长说的,那么...未免也太个人主义了,唉,社保局关系复杂啊~~~******拿不出文件(无论是中央还是省里的,所有发布的文件都是有批号的,以便查证),就是有问题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个人觉得可以上书到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局,市里明显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多半是一种敷衍,通过牺牲一代人的某时期利益,换取社保空帐问题的时间上的延缓和资金发放上的压力,同时缴费期不够的话,个人还要缴费的,也是弥补空帐的手段之一。***
2019.10.10 09:51:25 · 卫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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