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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无业无保险的老人的医疗保险问题
2022.04.28 18:23:50· 老杨头 浏览18次
1条回答
1F
你的情况不是很详细,一般来说抗日时期参军的人员,又生活在城市,解放后复员,可以劳动的是应该安排工作的,怎么会没有工作呢?如果失去劳动能力: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由中央财政统一标准给予抚恤补助,对按中央统一标准补助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给予他们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认真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等。2004年,国家又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革命伤残军人残疾等级由现行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二是革命伤残军人取消在乡、在职之分,残疾抚恤金统一按在乡伤残抚恤金标准发放;三是定期抚恤金和残疾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分别参照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另行规定;四是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一倍,烈士为80个月,因公牺牲军人40个月,病故军人20个月;五是为帮助地方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中央财政将安排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对优抚对象多的困难地区予以补助。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原则规定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06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除标准调整外,还有两项新增内容:一是中央财政开始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给予补助;二是中央财政和中央党费开始对老党员生活补贴给予补助。同时,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财政经费安排从1989年开始,中央财政连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经费逐年增长。根据新条例和有关规定,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2005年和2006年又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医疗难问题也有所缓解。其他一次性补助经费。2006年,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中央财政已决定安排补助资金34173万元,用于向在乡红军老战士发放慰问金和维修红军烈士纪念设施。其中慰问金标准为每人4000元。
2022.04.29 21:52:15 · 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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