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以为是上海,是浙江啊。养老保险金2006年浙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是1839.17元,由此计算,每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471.33元。有条件的人,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纳,最高缴费基数5517.51元。2008年,缴费基数将变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2009年,按1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由各统筹地区规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是上海吗?首先是上海本地户籍。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1341~6705缴费比例个人:30%个人所交的30%,其中11%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剩余19%进入社会统筹领域。实缴金额:402.3~2011.5自由职业者社会医疗保险金缴费基数:1341~6705缴费比例个人:8%即160.9~804.6元或者14%缴纳8%的人员,不享受门诊、急诊社保医疗待遇。缴纳14%的人员,可以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门诊、急诊社保医疗待遇。待遇:门急诊自付:在职:100%退休:用完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后,自付1542元,超出部分自付45~55%门急诊医保:退休:1542元以上部分承担45%~55%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在职:医保承担:门诊大病:61680元以内承担85%;家庭病床:61680元以内承担80%,61680元以上部分承担80%自付:门诊大病:61680元以内自付15%,家庭病床:61680元以内自付20%,61680元以上自付20%退休:医保承担:门诊大病:61680元以内承担92%,家庭病床:61680元以内承担80%,61680元以上部分承担80%自付:门诊大病:61680元以内自付8%,家庭病床:61680元以内自付20%,61680元以上自付20%住院急诊观察室:在职:医保承担:1542~61680元承担85%,61680元以上承担80%自付:1542元内自付,1542~61680元自付15%,61680元以上自付20%退休:医保承担:1542~61680元承担92%,61680元以上承担80%自付:1542元内自付,1542~61680元自付8%,61680元以上自付20%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实际居住地所属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相关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各部、委、办,区、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为了保障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本意见所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二、自由职业人员可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三、自由职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有关手续统一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所代为办理,并向自由职业人员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四、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1998年度月缴费基数为660元,其中,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18%,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6.5%。五、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医疗保险缴费手册》。六、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由街道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劳动手册》。七、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同转移。已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职工从事自由职业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八、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在缴费期间,凡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按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九、自由职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条件和月养老金的计算及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十、其他有关问题参照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十一、有关医疗保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为做好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1998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下发《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现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按《试行意见》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必须是办理过失业登记,持有《劳动手册》的自雇人员。《试行意见》下发之日,男性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不再列入《试行意见》的实施范围。二、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其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三、自由职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3、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实际缴费满5年。四、自由职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本人继续从事自由职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可继续延长缴费1至5年。五、自由职业人员要求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经审核同意,可按规定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补缴1993年1月至1998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统一按660元的18%确定,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16%;补缴1998年4月及其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历年公布的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11%。补缴的年限可视作缴费年限,但不计入本通知第三条所指的实际缴费时间。六、本通知实施前已按《试行意见》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1、2款规定,并且本人在1993年以后参加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补缴《试行意见》实施前的年限)满5年。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