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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下列人员不包括:(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享受的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工伤、住院医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或自2005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日常医药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按月注入综合保险卡内,卡内金额可累计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