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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7.15 02:20:01· 金理财 浏览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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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困难施工企业建筑养老保障金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1995]77号)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制定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鲁财社[2004]10200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困难施工企业建筑养老保障金补贴(以下简称“困难补贴”)资金来源于县(市、区)、市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正常拨付养老保障金后的结余资金和省、市集中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第三条 享受困难补贴企业范围。凡参加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违反建筑企业养老金管理行为的困难施工企业(不含青岛市所属施工企业,下同),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困难补贴。(一)19701970年1212月3131日前成立且改制前为县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二)20032003年1212月3131日前成立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人数2002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三)从县属以上建筑施工企业(19701970年1212月3131日前成立)分离出来,且成为一级法人单位、职工养老金单独交纳、负担原单位3030%以上离退休职工或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1001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以上三款规定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由市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审核、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予以公布,各市不得自行扩大补贴范围。(四)上述类型之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欠交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经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申请困难补贴。第四条 困难补贴的申报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正常拨付的养老保障金及时全额缴纳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仍欠缴社会保险费且企业自身难以全部解决时,方可提出困难补贴申请。第五条 申请困难补贴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表明批准成立时间的材料等;(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三)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正常拨付养老保障金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四)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五)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费和遗属生活费的报销、发放情况;(六)由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和困难施工企业提供的上次困难辛}、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证明;(七)其他需要报送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困难补贴的申请程序。符合申请困难补贴条件的施工企业收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正常拨付的养老保障金,不足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首先向同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经市级统一审批并报省级备案后,由县(市、区)、市级养老保障金结余资金或市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予以补贴,补贴最大限额为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额。如确需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定额的,必须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经县(市、区)、市两级补贴后,所属困难施工企业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可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使用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积累资金的市,不得申请使用省级困难补贴。第七条 困难补贴的审批。县(市、区)和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施工企业困难补贴申请后,应在核实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县级上解市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基础上,计算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额(具体办法见附件),并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市级困难补贴申请后,在对各市筹集使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县级养老保障金结余和市级调剂积累资金对困难施工企业补贴情况及上解省级调剂积累资金等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核实后,根据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结余情况,合理确定对下补贴总额,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施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为缩短补贴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批准的困难补贴资金,由同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按照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欠费证明中应由困难施工企业承担部分,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支出户直接拨付到受理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困难补贴资金补缴欠交社会保险费后有剩余的,由同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拨付给相关困难施工企业,用于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和发放遗属生活费补助。第九条 困难补贴的审核认定次数。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的审核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第十条 困难补贴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困难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将对各市和困难施工企业申请使用补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困难补贴的企业,将取消享受困难补贴资格,收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对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市、县(市、区),相应扣减下次省级对有关市的困难补贴数额,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2006年1010月11日起施行。附: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计算办法
2020.07.15 13:50:59 · 郭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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