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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保人员延长缴费㈠延长缴费对象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延长缴费。1、2006年7月1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2、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㈡延长缴费办理1、从到龄的次月起社保系统暂停缴费;需延长缴费人员,应在到龄当月提出申请。从申请次月起延长缴费。2、延长缴费人员填写“延长缴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二),社保中心灵活就业窗口受理初审,综合业务窗口复核并办理延长缴费信息设置,灵活就业参保窗口办理具体延长缴费手续。延长缴费申请表一份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窗口留存,一份由本人留存。3、延长缴费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办法、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办理。㈢退休手续办理1、延长缴费人员缴费满规定年限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劳动保障所提出退休申请,到市社保中心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停止缴费。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以申请当月为退休时间。在本统筹区无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由本人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2、本省外市人员199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或已进行缴费年限审核的(1992年后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年限审核表等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以申请当月为退休时间。3、延长缴费人员在延长缴费期间被征地,征地审核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最低年限的,且批准征地时间早于征地缴费年限审核时间的,从最后缴费月的当月为退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