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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如何补缴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选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均按缴费基数的1%补缴大病救助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中断缴费月份予以补缴,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补缴。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新区梅墟街道一次性成建制转入市区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计算等办法按成建制转入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后,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条件、待遇类型、医保缴费年限计算办法、缴费年限不足时的补缴办法等,均按办理退休(退职)时所对应的政策执行。未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须3个月内完清,否则将停止医保待遇!市医保中心昨天发布消息称,截至本月14日,缴费年限不足30年,需要认定工龄确认补缴年限的退休人员近万人,参保人可登录重庆医保网(www.cqyb.gov.cnwww.cqyb.gov.cn)查询。按规定,参保人员应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内,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费。若参保人有特殊原因,可在3个月的完善工龄认定手续,办理补缴事宜。今后每月10日公布名单据了解,本次公布的范围为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市医保中心介绍,通过对退休医保缴费年限不足30年参保人清理,未缴费参保人达1万余名。“只要在3个月内完清,就不影响参保人医保待遇。”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称,为让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30年的参保人及时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今后每月10日在重庆医保网上公布一次未在退休时按规定补缴缴费年限不足30年的参保人。该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清医保费,如对公布的信息有异议,可向辖区医保分中心咨询。如在3个月内完善缴费手续,可保留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未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保关系。连续工龄可继续认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该负责人介绍,其他人员,由参保单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档。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完成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建档工作。如果这期间参保人未认定连续工龄,现可继续认定。不补缴解除医保关系“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资金来源,由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协商解决。”市医保中心称,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退休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于办理参保登记后首次缴费时,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于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内,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解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今后不再办理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记者童江华政策解释哪些人需要补缴 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30周年的,需要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不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年度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上年度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一年的,按上年度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12个月计算缴纳;新参保的单位,以参保当月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作为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12个月计算缴纳。办理退休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发布日期:2006-11-07(一)已办理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1、须提供材料:1)《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表》;2)厦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审核表》。2、办事流程:1)市社保中心稽核科领取补缴审核表;2)市社保中心待审科确认补缴年限,稽核科审核并打印补缴金额;3)地税办理缴费。3、办理时间和地点:1)时间:每月6日--20日;2)地点:厦门市长青路191号三楼市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15、16号窗口,稽核科25、26号窗口。(二)已办理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需补缴: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但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现需参保,应提供退休手续(职工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退休证),到相应所属的社保机构开具“首次参保人员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