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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中通常涉及四方当事人:行人,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车主(交强险等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车主和机动车驾驶员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同。2.行人与机动车驾驶员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3.行人与驾驶员或车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4.行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