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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应拒赔。缴纳保险费是《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义务,投保人缴费是保单生效的必要条件。案例中,10月10日,也就是某甲的车辆发生肇事事故时,某甲作为投保人尚未缴费,他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也未生效,在保险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就这一事故赔偿保险金。某甲的行为已经带有骗保的性质了。当然,案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某甲未实际缴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交给某甲,保险公司方也有过错,主要是财务管理制度上有缺陷,但这也不是某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理由。所以,此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