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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及城镇居民带上户口簿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到自已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或社区办理参保手续,要求整户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时间为一年,即交费年的12月28日零时到次年的12月27日24时,要求整户连续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能报销一般疾病的门诊医药费,只有住院时才能享受到一定比例的住院医药费报销。参保人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属于补偿范围。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费用500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偿;501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补偿25%;2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补偿30%;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补偿3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补偿40%;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补偿4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例:王某住院化去医药费共30000元(已剔除自负部分),首先要自负500元,再按下式计算:1500(501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25%+3000(2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30%+5000(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35%+10000(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40%+10000(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45%+11525元。则王某实际得到11525元的补偿。凡在本县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即坎门中心卫生院、陈屿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报线降为300元,其它标准不变;在本县以外台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在台州市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按正常情况核算后的50%比例予以报销。一般疾病的门诊医药费不能报销。从2005年12月28日起对下列6种疾病的门诊医药费可以同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统一报销,报销标准仍按上述规定执行。这6种疾病是:①恶性肿瘤放疗、化疗;②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③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再生障碍性贫血;⑤失代偿期肝硬化;⑥血友病。具体补偿办法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次补偿,分别理算,即“住院一次结算一次”。全年一次性或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