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的提出应符合几个条件:人员受伤后,伤情确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专人护理;伤情程度不同决定人数或时间不同;护理费的标准是根据专职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专业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来计算。所需材料:受伤住院护理需要医疗机构证明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几人护理,何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因伤残永久不能恢复的,需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同时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即工资表、误工证明等,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