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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国务院统一了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每个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一般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4)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