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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必须先要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协作放贷银行,告知担保项目的风险所在,并且要明确告知继续担保的期限(如三个月等),然后银行会组织“贷中检查”核实问题,做出是否提前终止贷款期限的通知。因为《贷款通则》里有规定,就是当发现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有权单方面宣布贷款担前到期。如果这时银行不采取必要制止措施(收贷或上诉),以后错就不在担保了。但在承诺继续担保期限内银行如已上诉,你们则必须担保到底了。一般最好的办法是由银行出面骗一下被保人,就说是:本行贷款规模暂时不够用,要临时收回一星期后再贷给他们。但这样操作时银行不能够先去核实,否则会引起被保人的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