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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缺陷?请帮忙
2024.05.24 17:02:06· 混一品 浏览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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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保护方式,即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为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损害的第三方享有并取得被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第三方因此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这种做法是将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直接纳入保护范围。目前,只有极少数立法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纽约州等全面推行直接请求权制度,准许受害第三人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以请求赔偿。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通常局限于某些强制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环境责任保险等,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责任保险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得在本法规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为了切实充分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同时,也兼采下列两种制度:(1)禁止向被保险人给付: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于第三人由被保险人应负责任事故所致之损失,未受赔偿以前,不得以赔偿金额之一或全部给付被保险人,(2)直接向第三人给付: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得经被保险人通知,直接对第三人为赔偿金额之给付。间接保护方式,即要求保险人承担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注意义务。从各国立法来看,在责任保险领域维持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普遍做法。从法理上分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责任是派生于保险合同,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是侵权责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合同赔偿关系的区分是明显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原则上,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与保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赔偿。从域外立法来看,在责任保险领域维持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普遍做法。因此,除少数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外,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权。但为了更好地维护第三人利益,法律要求保险人承担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注意义务,督促被保险人尽快履行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这种做法的本质是通过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间接地对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进行保护。《韩国商法典》第72条规定:“对因可归责与被保险人的事故而发生的损害,保险人在第三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赔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根据法律的规定,责任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先付条款(或称“不得起诉”条款),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前,被保险人应当先行给付第三人损害赔偿金,被保险人非经第三人诉追并已支付赔偿金额及费用后,不得对保险人请求赔偿。  总体来看,我国的大多数立法要求责任保险人承担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注意义务。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虽然肯定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金,但并未明确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也倾向于继续沿袭这种模式。在我国的立法例下,第三人原则上对责任保险人无直接请求权。当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潮流是以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为目的,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也日渐突出。因此,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正在逐渐扩大。目前我国的立法已显示出这种趋势。《民用航空法》第168条规定:在经营人破产等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但是不妨碍受害人根据有关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同时,保险人或者担保人对受害人依照本章规定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得以保险或者担保的无效或者追溯力终止为由进行抗辩。该条款规定了第三者受害方对保险人的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此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规定了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提出。该法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删白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它人提出”。根据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受害第三方均可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此,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一种稳健(或者说相对保守)的立法模式,即: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应当维持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第三人不得对保险公司提出直接请求权。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这一做法是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的发展情况的。
2024.05.25 07:50:03 · 舒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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