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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当缴费单位按照规定提交了齐全的资料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变更事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表,单位应按照规定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归入缴费单位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要变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经审核更改后的内容,重新为变更事项的缴费单位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