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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的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单位与个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交不交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此,你所提到的合同上写了“档案人事关系转到后,甲方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参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原文)但是,有些单位为了防止重复交纳社会保险费或为了催促职工尽快将个人档案转移过来,在合同中使用上述语句并无不可。你既然到该公司受聘,看来也工作了一段时间了,应当尽早将你的个人档案转移过来,以配合单位的工作。长期不办理个人档案的转移,在一些比较规范的企业里,就有不被企业承认为本企业的职工的可能。因此,单位也可以以你不属于本企业的职工,来规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参考文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附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