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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即将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按照一般的、通行的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确诊的重大疾病就是重大疾病,而不需要完全符合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另外一条消息是保监会已组织各大保险公司、医学界有关专家对26种重大疾病的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广泛征求意见,然后确定其中的7~10种为核心疾病。也就是说今后各家保险公司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会是完全相同的,而且不论哪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都必须包括7~10种核心疾病。但是,新办法实施之前已经生效的保险一般是不会追溯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