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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保险法: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因此,个人作为自然人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但可以通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参股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