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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初次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之月起开始收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从次月起开始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如果属于中断以后,再次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则需要在180天以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关于报销比例:简单地讲,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在2000元以上部分的按50%的比例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按85-95%的比例报销。具体报销办法可以参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修改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