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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年交,保额5万,年交保费2490元,好象男女每万元保额都超过500元,是否有误.------(女,34岁,应是508元/万元保额).感觉这份保险较注重意外的保障.如果红利分配一般的话,20年后的回报可能低于投入.因你介绍的个人情况太少,如工作,年龄,家庭等,不能做出详细判断.补充:根据你的要求,显然这份保险计划不附和.在生存的情况下,如果20年交费期满后,保险责任也就终止了.回报是能确定的保额5万元加不能确定的(如红利,住院医疗报销,意外伤害残疾补偿,意外伤害医疗报销).建议:请你先参加社保.然后参加商保.计划: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20年交,保额5万,年交保费542*5=2710元,或选交至70周岁,保额5万,年交保费466*5=2330元.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其它可以选择: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附加定期寿险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平安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平安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2000)